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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丰俊虎诉被告孙涛、被告张慧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俊虎,孙涛,张慧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509号原告丰俊虎,男,1984年9月10月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莲湖花园4号楼1单元1144号。委托代理人丰俊环,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高成大街千童花园。被告孙涛,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庆云镇孙八里村。被告张慧增,男,成年人,汉族,住盐山县庆云镇西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俊虎诉被告孙涛、被告张慧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俊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丰俊虎负担。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