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青岛富士达机器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乙,青岛荏原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强制被执行人李某乙从涉案房产中迁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71号1单元303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208752号,房地产权利人:李学良)房产过户登记到李某甲名下;被执行人李某乙已主动从上述房产中迁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