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宏兰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5号起诉人马宏兰。起诉人马宏兰向本院邮寄递交起诉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2000年初因纠纷被所在政府送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起诉人为了解相关情况于2014年6月25日向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调取相关鉴定材料,该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起诉人向镇江市卫生局书面举报,该局违反法律规定以信访答复给起诉人。起诉人向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同样以不合规定的形式答复起诉人。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起诉人申请认定镇江市卫生局纵容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不向起诉人提供所需信息的不立案处理的违法行为;判令被告立案处理;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马宏兰不服镇江市卫生局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马宏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书面告知起诉人马宏兰其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解决相关诉求。起诉人马宏兰对镇江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宏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