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安民执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荣贵与被执行人胡应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荣贵,胡应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安民执字第00087-2号申请执行人卢荣贵,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金花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胡应连,女,194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申请执行人卢荣贵与被执行人胡应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胡应连赔偿卢荣贵各项经济损失7308.99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胡应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卢荣贵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被执行人胡应连家中夫妻二人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荣贵为缓解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救助条件,现本院已对其发放救助资金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下欠2308.99元、及诉讼费、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卢荣贵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寇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