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5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景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荣,杨家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荣,男,1956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乡县果树××住宅区。被执行人:杨家桌,男,196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队××号。张景荣与杨家桌身体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家桌银行存款一万八千四百八十四元八角四分(小写¥1848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