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南陶官九道街281-甲。法定代表人:初正云,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晓东、孙凌云,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一段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9.00元,减半收取4829.50元,由原告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