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玉江与吉林省和农有机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江,吉林省和农有机肥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杨玉江,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和农有机肥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江诉被告吉林省和农有机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江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5元由原告杨玉江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