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莫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某。上诉人莫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上诉人莫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莫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莫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智文代理审判员  丘洪兵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脉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