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汪清独任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王某某结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感情疏远,今年回到铜陵,但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王某某经常夜间与别人发短信,夫妻关系冷漠。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张某某所述双方感情疏远,我的家庭观念淡漠不是事实,我们恋爱六年多才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他所述的手机短信的事纯属猜测。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王某某于2008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且经过六年时间,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张某某对王某某夜间发短信,这应是猜忌,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能够改善,有和好的可能。且张某某诉请与王某某离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汪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