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向开军与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开军,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向开军,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郑龙兵,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刘伟婷,女,汉族,天泽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叶金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开军与被执行人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漳劳仲调解字(2014)第009号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6月25日扣押了漳平市锦泓运输名下的大货车二辆(闽F407**、闽F288**)大型货车。于2014年7月31日执行了35万元,并按比例分配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4346元。目前本院已将扣押车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另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35万元,并按比例分配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4346元。另外对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变现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漳劳仲调解字(2014)第009号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陈 利 江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