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侨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侨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侨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侨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