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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崔艳云与崔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云,崔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崔艳云,农民。被告崔增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云与被告崔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云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