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云波抢劫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李云波,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云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云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