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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余兰与何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何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余兰,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何江,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兰与被告何江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兰在规定期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陶田源人民陪审员  廖文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