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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肖诉被告王平、熊玉容申请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肖,王平,熊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157-1号原告朱肖,女,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被告王平,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被告熊玉容,女,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肖与被告王平、熊玉容(2014)邻水民初字第38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肖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平、熊玉容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平所有的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王全安所有的住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