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82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负责人:章国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兴,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晶晶,该公司董事长。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与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