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菏泽裕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国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裕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国聚,刘玉环,刘国红,冯秀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菏泽裕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恩,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国聚,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玉环,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国红,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冯秀芝,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菏泽裕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聚、刘玉环、刘国红、冯秀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裕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聚、刘玉环、刘国红、冯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祥波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