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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胡继运、卢艳青、卢春广、段付娟、唐德纪、卢广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卢春广,段付娟,胡继运,卢艳青,唐德纪,卢广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凌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广,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段付娟,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胡继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卢艳青,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唐德纪,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卢广芬,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告胡继运、卢艳青、卢春广、段付娟、唐德纪、卢广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程龙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