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罗义邦,阆中市老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上列原告与被告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小龙审判员 侯国钦审判员 李加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