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尚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回对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