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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尚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回对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