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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赖彩姣与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彩姣,唐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415号原告:赖彩姣。被告:唐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彩姣与被告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向原告赖彩姣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在2014年10月8日上午8时45分到本院梅城法庭第二法庭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赖彩姣负担。审 判 长  钱 欢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