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赖彩姣与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彩姣,唐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415号原告:赖彩姣。被告:唐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彩姣与被告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向原告赖彩姣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在2014年10月8日上午8时45分到本院梅城法庭第二法庭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赖彩姣负担。审 判 长 钱 欢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