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常淑娟与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娟,李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常淑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淑娟诉被告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淑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