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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常淑娟与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娟,李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常淑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淑娟诉被告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淑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