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良塘新区达星物流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邓由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望,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祥勇,该公司物业部经理。被告孙萍,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修水县达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家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