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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69号房6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大街1113号。负责人颜庆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于付,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