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苏必均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必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426号罪犯苏必均,男,194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02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必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9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度获得综合记功,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系老犯,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较好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必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