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牟心友与史长钰、孙宝臣等5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心友,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孙涛,史小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牟心友,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颖,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长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臣,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林,系被告孙宝臣之子。被告:王广荣,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林,系被告王广荣之子。被告:孙涛,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史小彤,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心友诉被告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孙涛、史小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心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被告史长钰的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张岩,被告孙宝臣、王广荣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涛、史小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牟心友诉称:2010年9月,被告史长钰的丈夫孙洪亮承包长春高新北区科苑小区A区4、8、12号楼、E区21、22号楼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与原告口头协商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照约定陆续将材料送到工地,被告共欠货款1297090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及时给付。2013年11月22日,孙洪亮死亡。孙洪亮留有遗嘱将其名下财产分配给被告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被告享有继承孙洪亮遗产的权利,也应承担孙洪亮所欠的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建筑材料款129709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4年7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史长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告确实给孙洪亮的工地送了红砖,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均没有异议,同意支付利息。被告孙宝臣辩称:1、对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和数额均不清楚;2、原告称用遗嘱继承,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够进行继承都是不清楚的事情,我没有继承孙洪亮的任何遗产,所以没有偿还孙洪亮债务的义务。被告王广荣辩称,与被告孙宝臣的意见相同。被告孙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意见,声明放弃继承其父孙洪亮的遗产,也不承担任何债务。被告史小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意见,称不继承继父孙洪亮的遗产,也不承担任何债务。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史长钰的丈夫孙洪亮承建长春市高新北区科苑小区A区4、8、12号楼,E区21、22号楼工程,与原告口头商议,由原告供应建筑材料,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297090元未付。2012年8月20日,由被告史长钰和其夫孙洪亮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另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史长钰与孙洪亮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有两名非婚生子女,即被告孙涛、被告史小彤。2013年11月22日,被告史长钰的丈夫孙洪亮死亡。被告孙涛在听证会以及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孙洪亮的遗产,也不承担孙洪亮的债务。被告史小彤经本院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后,明确表示,不继承孙洪亮的任何遗产,也不承担孙洪亮的债务。被告孙宝臣系孙洪亮之父,被告王广荣系孙洪亮之母,诉讼中,二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孙洪亮遗产的继承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孙洪亮口头约定,原告为孙洪亮承建的工程供应材料,原告按照约定将材料运送孙洪亮的工地,被告接收后未及时支付货款,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材料款1297090元,庭审中,被告史长钰对拖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和数额以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持有异议,均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偿还债务的主体,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史长钰与孙洪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死者孙洪亮与被告史长钰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史长钰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孙涛、史小彤系死者孙洪亮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孙涛、史小彤己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故被告孙涛、史小彤对孙洪亮生前所负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由于孙洪亮的遗产范围及实际价值不明确,各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数额无法确定,为保障债权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死者孙洪亮的父母即被告孙宝臣、王广荣待继承死者孙洪亮的遗产后,应根据各自继承的遗产比例及实际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长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牟心友材料款12970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宝臣、王广荣在继承孙洪亮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被告史长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君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