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5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461号原告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高齐,陕西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小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1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6月份起被告与其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矛盾亦无缓和迹象,而后双方矛盾仍然无法调和,感情也未有好转,其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大矛盾,只是为家庭琐事偶尔吵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与原告段某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西查寨村107号。2014年7月7日,被告李某某离开共同居住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4年9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认为其与原告段某某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会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瑞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