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7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志洪与陈金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洪,陈金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758号原告李志洪,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被告陈金奖,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原告李志洪与被告陈金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且被告已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