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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赵永宝与王菲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宝,王菲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850-2号原告赵永宝。委托代理人张德钊。被告王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宝诉被告王菲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永宝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菲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宝撤回对王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永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XX水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