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博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博奇,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武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博奇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案款10802.12元人民币及执行费61元人民币,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博奇,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53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