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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秦兰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秦兰星,方旗,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市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杨明铎,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夕林,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兰星,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装饰城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方旗,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装饰城员工,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勇军,男,山东广泰房地产评估公司职员,住济南市。第三人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恩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被告秦兰星、方旗、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庆敏审 判 员  杨 华审 判 员  郭庆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