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通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王文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8241669-7。法定代表人陈长起,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西环路人民政府对过。被告王文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世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