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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良昌与赵运秋、唐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昌,赵运秋,唐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李良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被告赵运秋,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唐金娥,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被告赵运秋之妻。原告李良昌与被告赵运秋、唐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鸿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安仲、人民陪审员夏久云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运秋、唐金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良昌诉称,2011年3月1日,被告赵运秋、唐金娥与原告李良昌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和逾期利息。诉请:一、依法判令俩被告赵运秋、唐金娥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运秋、唐金娥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李良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李良昌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赵运秋、唐金娥的基本情况;3、借款协议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赵运秋、唐金娥向原告李良昌借款本金2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4%计息,借款期限为10个月;4、借条复印件,拟证明2011年3月1日被告赵运秋、唐金娥向原告李良昌借款本金2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8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被告赵运秋、唐金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的权利。经过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李良昌所提交的1、2、3、4号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通过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赵运秋、唐金娥于2011年3月1日与原告李良昌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支付,另按1%计算管理费。如果在借款到期后,被告赵运秋、唐金娥没有还款应支付给原告李良昌逾期违约金4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李良昌多次摧收,被告赵运秋、唐金娥一直拒绝还款。在庭审中,原告李良昌自愿放弃管理费及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部分,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放弃违约金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款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李良昌支付现金,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运秋、唐金娥两人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双方共同借款,两被告应该共同偿还。原告李良昌要求被告赵运秋、唐金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良昌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利率及违约金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李良昌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运秋、唐金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良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赵运秋、唐金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鸿鸣审 判 员  邓安仲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