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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申请执行陶富祥、李志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陶富祥,李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96号申请人吴乃灿,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申请人岩进,生于2003年12月16日,汉族,在校学生,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之子。法定代理人吴乃灿,系岩进父亲。申请人吴自金,男,生于1951年10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父亲。申请人文学美,女,生于1952年12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母亲。被执行人陶富祥,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龙。被执行人李志吉,女,生于1963年10月16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陶富祥母亲。申请人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富祥、李志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141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富祥、李志吉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光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