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申请执行陶富祥、李志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陶富祥,李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96号申请人吴乃灿,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申请人岩进,生于2003年12月16日,汉族,在校学生,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之子。法定代理人吴乃灿,系岩进父亲。申请人吴自金,男,生于1951年10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父亲。申请人文学美,女,生于1952年12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吴乃灿母亲。被执行人陶富祥,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龙。被执行人李志吉,女,生于1963年10月16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系陶富祥母亲。申请人吴乃灿、岩进、吴自金、文学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富祥、李志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141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富祥、李志吉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光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