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仉元元、仉兴方等与新泰市宫里镇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元元,仉兴方,张金英,新泰市宫里镇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仉元元。原告仉兴方。原告张金英。被告新泰市宫里镇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仉元元、仉兴方、张金英与被告新泰市宫里镇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仉元元、仉兴方、张金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元元、仉兴方、张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