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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闫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闫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负责人赵洺申,主任。被告闫会英,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被告闫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