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919号原告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潮。委托代理人王国恩,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牌路39号(浒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