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夏玉林与大丰市建设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林,大丰市建设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792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林。被执行人大丰市建设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游玉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夏玉林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建设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市建设棉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玉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玉 珍审判员 吴 晓 宏审判员 佘 万 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宗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