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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火艳诉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火艳,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448号申请执行人冯火艳,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和平村**组。被执行人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13号院1号楼1单元4层11号。冯火艳诉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火艳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为基数,自2011年7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9300元。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火艳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款经被执行人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可,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至湖北海燕锌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湖北省蕲春县支行刘河分理处的17-656001040001674账户。本院认为,此款应属被执行人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意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海燕锌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大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