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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永芹与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2日生一女李馨冉。婚前被告有赌博习惯,婚后一直未改。因被告不上进,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在外租房居住。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一半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一女李馨冉。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有赌博习惯双方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2011年底,为偿还被告赌博欠下的债务,向原告哥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孩子李馨冉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达成一致,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为偿还赌债所欠原告哥哥债务3万元,因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女李馨冉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李馨冉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25日前给付)。三、被告欠原告哥哥债务3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彦吉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