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拓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庞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姜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151号原告拓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庞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庞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拓某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梦娟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