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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34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王惠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416-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敏,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火元。被告沈火元。被告王惠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王惠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袁波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