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698号罪犯张学,男,生于1982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遂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千元。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较好地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在服刑期间,能较好地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