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闫某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解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解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