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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闫某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解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解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