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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文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杨文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691号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19号(绿都大厦)。法定代表人:倪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土根,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