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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金忠与被告张荣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忠,张荣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韩金忠,男,193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荣田,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韩金忠诉被告张荣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