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金忠与被告张荣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忠,张荣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韩金忠,男,193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荣田,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韩金忠诉被告张荣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