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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舒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倍诺康健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倍诺康健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191号原告舒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耀龙、周东阳。被告倍诺康健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倍诺康健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瑄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