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5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国章与王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章,王清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644号原告梁国章,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清南,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国章与被告王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梁国章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国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