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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太和机械与李作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太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太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李作银,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迁安市太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作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爱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平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