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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绩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郭仙花与徐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仙花,徐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郭仙花,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东,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宗鲁,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仙花诉被告徐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朝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朝东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仙花撤回对被告徐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仙花负担。审判员  章洪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